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并于今年1月起施行。 \r\n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等,都应在规定时限内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公告。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同时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记录的汇总和公告。 \r\n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记录公告期限,但公告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r\n 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记者 王永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