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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招投标领域诚信机制正式启动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通知》,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增强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守法、信用、履约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十部委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结合西安市实际,西安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信息办、市建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贸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法制局等部门于2008年12月11日联合印发了《西安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西安市招标投标领域诚信机制正式启动。该制度的实施使招投标违法行为在我市一处受罚,处处受制,对营造我市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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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适用于西安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所做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进行公告。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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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规定,公告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各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记录和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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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暂行办法》,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和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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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暂行办法》对公告记录更正程序也作出了规定,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告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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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公告记录对招投标企业的约束力,《暂行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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