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发改委法规司在江西召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座谈会


 发布时间: 2017-05-22     

\"\"
\r\n法规司司长任珑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r\n
\r\n\"\"
\r\n会议现场

\r\n

  为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7月31日至8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在江西召开《条例》座谈会,听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意见。会议由法规司任珑司长主持,来自北京、上海、山东、重庆、陕西等地近20家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有关同志,以及《条例》世行援助项目国内咨询专家参加了会议。

\r\n

  任珑同志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招投标事业迅速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保证采购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来解决。为此,国务院决定制定《条例》,并连续3年列入了立法计划。作为《条例》起草单位,3年来,国家发改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确定起草思路、形成初稿到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做了大量工作。《条例》技术性、实践性强,起草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招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意见。今年以来,共组织召开了5次座谈会,其中专门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的就有3次。此次会议是《条例》上报国务院前计划召开的最后一次座谈会,以进一步听取各位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建议,更好地修改完善《条例》。

\r\n

  参会同志一致认为,制定《条例》对于统一招标投标法律规则,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分必要和及时,《条例》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可行。会议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特许经营项目招投标。特许经营项目招投标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项目招投标的特点,建议明确特许经营项目招投标不适用《条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是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些地方随意扩大强制招标范围、降低规模标准,造成大量规模很小的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十分不经济,建议取消地方政府自行确定本地区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权限,或将地方政府的权限限定在政府投资项目。三是关于中央企业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由于中央与地方行政监督职责划分不明确,一些地方政府干涉企业招投标活动,特别是强行指定招标地点,使中央企业无法通过集中招标形成规模效益,建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中央企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四是关于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条例》第7条关于可以不招标情形的规定中,有些需要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例如,应如何判断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是否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不够明确;“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判定标准不明确,易被用来规避招标。五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恶意竞争问题比较突出,建议予以规范,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重点考察其服务方案,禁止恶意低价竞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部门不统一,资格认定标准不尽一致,一些行业招标代理资格认定门槛低,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建议统一认定主体和标准。六是关于投标保证金。建议允许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并允许投标人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比例问题,有的认为应适当提高,有的认为目前规定比较合适,有的认为应当设定绝对金额限制;建议进一步研究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规定。七是关于标底问题。标底应当合理,符合市场一般价格水平;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开;应进一步明确标底与最高限价的关系;应规定标底错误或编制质量低时应如何处理。八是关于总承包招标。为避免利用工程总承包规避招标,建议不对工程总承包进行规定,或严格限制其适用;对于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采购,可留由中标人和招标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具体的招标方式。九是关于分包。建议明确是否允许招标人推荐分包人短名单;应明确劳务分包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所规定的分包。十是关于评标专家库。针对实践中各地评标专家库库容有限,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找不到合适的评标专家的问题,有必要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建议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此外,参会代表还对词语定义、资格预审、关联交易、书面报告制度、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r\n

  任珑同志在总结时指出,各与会代表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对修改完善《条例》有重要参考价值,会议很有成效。此次座谈会的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会前都作了充分准备,所反映的问题非常全面。会后,法规司将对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对会上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将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