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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调整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发布时间: 2017-05-22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重庆市财政局近日下发通知,就该市调整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有关事项作出明确。\r\n

  通知规定,该市投标保证金全部实行分项目单次缴纳,取消投标保证金定期、定额囤缴方式。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收到该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办理了定期、定额囤缴的供应商办理退款事宜,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取消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等采购文件中关于“定期、定额囤缴”的相关条款,告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按项目单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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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此次通知的下发,旨在进一步规范该市政府采购交易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原《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第二条“投标保证金缴纳事宜”中的第一款“二是实行投标保证金定期、定额囤缴”和第(二)项“固定投标保证金囤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