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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代理机构评审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印发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评审管理工作。\r\n

  据悉,上海市财政局近期在对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供应商投诉处理以及评审专家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发现部分代理机构在保存政府采购档案、评审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该局要求各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做好评审现场录音录像及政府采购档案保存、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保管以及与评审专家的沟通联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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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各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所属电子保存界质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代理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此外,各代理机构在通过全市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系统编辑评审邀请短信时,应预留代理机构业务员手机号或代理机构固定电话并确保能够及时接听,以便与评审专家联系,及时处理各类突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