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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发布时间: 2017-05-22     

 日前,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2016年集采目录)。2016年集采目录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新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优化了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调整了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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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科学设置集采目录。2016年集采目录品目设置遵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基本原则,删除了以往集采目录中部分采购需求差异性较大、非普遍使用的项目,品目数量由2015年的68项精简至39项。同时将教育系统有特殊要求且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编入市教委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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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适当调整相关标准。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际,2016年集采目录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2015年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将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15年的10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同时兼顾区县发展,将区县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确定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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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充分体现政策功能。严格落实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2016年集采目录将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全部纳入集采范围,并通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保证入围产品为节能产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