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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采购人可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发布时间: 2017-05-22     

7月1日起,厦门市市级预算单位未纳入大宗货物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项目特点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采购人有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采购。这是该市财政局近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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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简政放权,实行“宽进严管”,促进代理机构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该市制定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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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凡未纳入大宗货物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委托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有独立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的能力,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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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作流程上,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根据项目要求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预算执行表流转至采购办后,采购办审核该项目代理机构选择是否合规,按程序完成备案;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人凭预算执行表委托代理机构,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区组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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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采购人如遇有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经查证属实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给予限期整改、警告、罚款、暂停代理业务等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