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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特例


 发布时间: 2017-05-22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发函明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r\n

  该函件提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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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此类项目的具体操作,该函件明确,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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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该函件还强调,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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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山西省财政厅此前向财政部发出《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财政部经研究,对此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