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市财政局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其中强调,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未经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委托的项目。对无法在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的项目,经审核同意后,预算单位须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项目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 \r\n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的通知》明确,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流程进行采购。同时,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的监督检查,监督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完善电子开评标环境;监督同级预算单位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具备电子开、评标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此外,还要把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工作情况作为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r\n 《通知》还要求,市、区县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发挥各自在同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率先使用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市、区县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规定的流程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接受未经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委托的项目。 \r\n 针对无法在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的项目,《通知》明确了项目实施流程。先由市、区县两级预算单位发文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不通过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的项目,各级预算单位必须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项目委托并签订委托协议。然后,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统一将以上书面审核意见及预算单位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签订的委托协议报市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市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开通不通过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项目的权限。最后,受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市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通的权限,按相关规定在采购平台发布公告、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r\n 此外,《通知》还提出,自6月1日起,市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每季度统计市、区县两级通过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市财政局编印的《财政动态》进行通报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沪采) \r\n 编后:电子采购是政府采购发展的趋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特别对电子采购的发展做了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副部长刘昆2013年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无形市场。建立起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的全流程、全电子化操作。财政部此前曾发文明确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上海的做法表明,其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有一句话叫“后来者居上”,我们希望各地也积极行动起来,借鉴分析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全国互联互通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就会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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