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15〕8号),公布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2015—2016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十二类项目的施工单位名单,有效期从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期定点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r\n \r\n 一是调整定点采购有效期。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本期定点采购有效期设置自2015年1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由原来的一年增加为两年。 \r\n \r\n 二是取消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按地域评取中标供应商的做法。为确保自治区本级驻邕、非驻邕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能够更好地实施,在总结上期定点采购经验的基础上,本次自治区财政厅取消了按地域评取中标供应商的做法,纳入本期中标供应商均可以在全区范围内做好限额内工程项目。同时,扩大中标供应商数量,由上期的各专业15家扩大至20家。 \r\n \r\n 三是提高了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协议定点采购工作效率,将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年度预算金额由原来的20万元增加至30万元。调整后,在30万元至200万元之内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应在本期确定的供应商内实行定点采购。年度预算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仍提倡采购单位实行定点采购,这一举措更加方便了采购单位进行协议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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