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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净化政采市场促进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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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2 |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日前采取四项措施,落实《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净化采购市场、促进诚信建设。
一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企业信用声明》,对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记录进行声明,并承诺对声明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二是在评审结果产生后,所有投标人均可以书面举证,向招标人或评审委员会反映预中标(成交)人的违法、失信问题。三是在评审结果复核阶段,评审委员会和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对预中标(成交)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进行重点核查。四是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中如实声明其失信行为记录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投标人不如实声明,隐瞒违法、失信记录的行为,以虚假应标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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