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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开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 〔2003〕119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青财采〔2011〕1640号)的规定,省财政厅面向全省公开招聘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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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聘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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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政府采购多元化的发展需要,完善我省政府采购专家的专业结构和人员分布,本次招聘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附件一)所列专业进行招聘,欢迎各类专业专家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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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聘专家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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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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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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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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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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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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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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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达不到(二)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聘任为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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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聘专家需提供的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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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个人学历证书及专业简历(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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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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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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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两张一寸红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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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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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登录“青海政府采购网”(www.ccgp-qinghai.gov.cn)首页,点击专家下的“注册”进入操作流程,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指南》(附件二)网上填报。填报完毕保存后自动生成《青海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申请表》,打印后按要求盖章,连同上述纸质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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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资格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致电:(0971)6159677  联系人: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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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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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厅组织专人组成专家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对具备评审专家资格的专业人员发放《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之后每两年对所聘专家资格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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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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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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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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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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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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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获得相应的评审、咨询和论证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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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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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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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地评审意见;信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科学、诚实、客观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不受任何机构、采购人、供应商或个人的干扰,凭自己的学识和能力独立、负责任地提出评审意见,并以个人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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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接受评标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无特殊原因,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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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得向外界泄露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不得在参加评审前或评审期间向外透露有关评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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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告并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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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配合采购组织机构和采购监管机构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接受并解答采购单位或有关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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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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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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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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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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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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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评审专家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青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