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r\n 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和规范高效,根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规定,按照《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及2014年工作计划》的要求,经市财政局同意,将在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试行信用评标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n 一、试行信用评标办法的项目,供应商信用得分计入综合评分 ,则综合得分构成为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综合信用评价得分,其中,综合信用评价得分占总分值的5%。 \r\n 二、供应商信用评价得分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信用评价系统,评价系统的得分由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主体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后计算。 \r\n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主体包括政府采购交易监管部门、采购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供应商的监管信息实时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享,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及时抄送该中心。采购人负责对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供应商信用档案的建立及市场行为的评价。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详见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 \r\n 四、被评价单位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区财政局投诉,市、区财政局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 \r\n 五、试行期间,相关试行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主动配合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参与试行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完善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信用档案登记的有关信息。 \r\n 六、本通知自11月20日起实施,相关解释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