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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政府采购目录发布 原则规定购买国货


 发布时间: 2017-05-22     
  《北京市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近日下发,救灾物资等原则上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同时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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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国内曾有城市曝出在采购中,采购高档商品或一些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的商品,引发公众质疑。具体到北京市,市财政局提出,救灾物资、病虫害防治物资和设备、农用机械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教材和专用教学设备、消防装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警用特种车、消防用车、环保用车、医疗用车等专业技术车辆,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载货汽车、乘用车、客车除外)、文化活动、城市规划编制、云计算服务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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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或服务类商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