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公共采购规模呈迅猛上升趋势。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程远忠透露,2012年我国公共采购市场规模超过了5万亿元。另据财政部统计,2013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了1.69万亿元,公共采购的总体规模超过10万亿元。 \r\n 2014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3/2014:将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落到实处》。报告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政府采购法修改当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诸如供电、供水、城市交通运输等公益性企业,航天、军工等关系到国防和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如果它们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提供公共服务,应被考虑纳入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范畴。 \r\n 无独有偶,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将《政府采购协议》(GPA)等谈判列入政府重点推动工作之一。公共采购领域的对外开放将加快步伐。 \r\n 然而,2012年全球公共采购总体规模达到6万亿美元,发达国家公共采购的总规模一般占到GDP的10%以上。相比而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定位,导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难以发展成为国际通行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或称公共采购)。如何将我国的政府采购逐步发展为公共采购,这是现阶段迫切需要研究和思考的一个新话题,更是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一场新变革。 \r\n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表示,当前国际上一些先进管理理念正在逐步被我国所吸收和借鉴,公共服务的概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应用,对经济改革、社会管理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纵观政府采购未来的发展态势,这些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如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共服务,严格来说,应被认定为公共采购。因此,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些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当被纳入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范围。 \r\n 何红锋的观点,也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的认同。王丛虎表示,从世界范围看,有许多国家不仅仅在认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上是以财政性资金为标准,而且是以业务是否属于公益性为标准。我国正在进行的GPA谈判,同样涉及这个标准问题。王丛虎认为,就我国而言,使用财政性资金理所当然应该纳入《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公益性行政采购、国有企业的采购也应该逐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并逐步发挥这些采购行为的公共政策功能。 \r\n 尽管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有关“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如果是使用财政性资金提供公共服务,应被考虑纳入政府采购的采购人范畴。”的建议得到了不少业内专家学者的认可和支持,但是,也有一些业内专家学者对何时才能使这些国有企业被纳入政府采购人的范畴表示了疑虑。 \r\n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教授姜爱华表示,广义上的公共采购应该囊括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这也是目前我们在加入GPA谈判时谈判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同属公共采购法的范畴,但在目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分立的情况下,国有企业采购不少是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来执行,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人的范畴尚不成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