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全面实施以来,对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发展,尤其是在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大潮中,亟待对政务采购制度执行成效进行综合分析总结,重点分析存在的重要性、机制性问题,有针对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r\n 但是,不规范现象也一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首先是采购过程存在监管漏洞,对供货商以及商品的质量检验流于形式,缺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监管的不到位,致使在商品采购过程中,政府与生产商之间存在“猫腻”,形成了一种更为隐蔽的围标,虚报采购价格,为“隐性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给监督增加了一定的困难。其次,与监管密切相关的惩处机制尚不健全,罚则不明,惩罚规范无法形成对采购过程“漏洞”的有力堵截。 \r\n 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围绕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和重点岗位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各自优势,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体系。可授权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就地监管,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的优势,降低监督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绩效。同时,加大对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尤其是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以权谋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记者 王日谭)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