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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展2014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专项检查


 发布时间: 2017-05-22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4年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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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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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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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4〕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2014年度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市财政部门将从8月份开始对我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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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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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检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08〕4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津财采〔2010〕52号)以及《天津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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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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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预算单位2013年度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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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检查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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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组由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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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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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购人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计划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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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是否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是否委托同时具有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和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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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原则上以公开招标为主,属于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是否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选择非招标方式。须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的,是否已通过方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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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信息是否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是否同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发布,内容是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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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检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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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11月14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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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8月29日-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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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期间,各采购人进行自查,填写《2013年度天津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专项检查自查统计表》(见附件)。在自查阶段,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在做好自查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汇总工作。自查阶段工作结束前,各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要对自查情况进行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进行自查数据汇总并写出自查报告以备专项检查小组重点检查。同时做好有关检查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准备接受检查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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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阶段(9月22日--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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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组将赴抽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情况汇报,并按照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抽查相关资料并形成书面工作底稿,与被检查单位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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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阶段:整理汇总阶段(10月27日--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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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对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检查报告,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依法下达处理意见,市财政局汇总检查结果并将处理意见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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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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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增强开展自查工作的主动性,将检查作为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内部管理的契机,认真做好自查和有关检查所需文件、数据及材料的整理工作。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现场检查工作,为检查组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检查组实施检查工作的单位,要追究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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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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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积极推动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梳理总结,并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于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