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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级投融资主体10月1日起纳入政采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5-22     

 关于印发《关于市级投融资主体纳入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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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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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投融资主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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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级投融资主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试行)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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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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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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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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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级投融资主体纳入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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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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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常政办发〔2013〕136号)文件精神,政府债务是政府资金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为加强市级投融资主体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市级投融资主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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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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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融资主体单位(包括纳入投融资主体单位管理的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使用除经营性收入以外的资金购买《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常州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暂行)》范围内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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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要求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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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章立制。市级各投融资主体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常州市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其他有关制度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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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购预算。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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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计划申报。采购计划应明确采购需求,实物配发项目按时报送,纸质计划单可至常州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下载或至政府采购管理处领取;计划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各投融资主体单位财务总监批准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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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履约管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采购资金由各单位按照合同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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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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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程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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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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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