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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不能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 2017-05-22     

 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保险法、政府采购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时,有常委委员对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建议,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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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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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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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功成委员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现在草案改成“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这是将禁业减轻为暂停业,法律责任明显减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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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功成说,必须看到,政府采购中还是有很多问题的,公共资源浪费、利益输送及寻租现象依然存在,如果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越来越宽松,这不是向成熟市场经济迈进所应持的取向。因此,他认为对政府采购法的这一修改,还是以恢复现行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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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路委员对此也有同感。他认为,当把一个违法的市场主体排除在这个行业之外时,自然会有新的市场主体补充进来。所以把原来对违法行为的严格处罚变轻了是没有道理的。在李路看来,这条规定还是修改前的内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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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这个意见。”史莲喜委员说,现在强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但法律修改却使违法行为的处罚减轻了,这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