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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基层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2014年1月1日,株洲县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株洲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该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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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县创新建立了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工作机制。该办法规定对在我县司法局登记备案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所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按照一案一奖的原则实行奖励,奖金从20元到1000元不等,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以奖代补”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将极大地激发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活力,有利于有效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株洲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构筑了坚实的“第一道防线”,势必将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