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r\n \r\n 新财购〔2014〕32号 \r\n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r\n \r\n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n \r\n 一、分散采购审批有关事项 \r\n \r\n (一)分散采购的申请范围 \r\n \r\n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本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但由于不可预见、突发性、涉密性等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可提出分散采购申请。 \r\n \r\n (二)分散采购的审批程序 \r\n \r\n 1.采购人需提供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项目概况、申请分散采购和拟推荐采购方式的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r\n \r\n 2.分散采购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进行初审。 \r\n \r\n 3.初审通过后,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须填制《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和资金确认表》(见附件1),由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确认项目和资金。 \r\n \r\n 4.经核实确需实施分散采购的,采购办将作出书面批复,并监督采购人按批复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对于不适宜分散采购的申请,将申请退回采购人,并要求其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r\n \r\n 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 \r\n \r\n (一)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范围 \r\n \r\n 由于特殊情况,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其它采购方式需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 \r\n \r\n (二)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 \r\n \r\n 1.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拟变更采购方式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送采购办审批。 \r\n \r\n 2.采购项目下达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后,采购人有变更采购方式意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符合变更采购方式条件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方式理由,送采购办审批。 \r\n \r\n 3.对符合变更采购方式规定的,采购办将作出书面批复,对不符合变更采购方式规定的,将退回申请,并要求其按规定方式和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r\n \r\n 4.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按《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新财购〔2014〕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r\n \r\n 三、相关管理事项。 \r\n \r\n (一)属于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分散采购。 \r\n \r\n (二)属于进口设备申请分散采购的,应先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进口设备审批手续。 \r\n \r\n (三)属于分散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采购办不再另行批复。 \r\n \r\n (四)对已批复需要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14〕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r\n \r\n (五)对已批复为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r\n \r\n (六)各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审批范围之内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执行的,将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r\n \r\n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12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07〕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