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强调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之间的公开平等竞争。 \r\n 《意见》明确,北京市将在2014年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初步建立基本政策制度,形成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r\n 《意见》指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内容确定,但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r\n 《意见》还提出,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严格按政府采购流程购买;政府采购范围外的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买,也可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