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内容和目录、流程和方式、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以及组织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r\n 《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r\n 《意见》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支付资金。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作者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