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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绩效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5-22     

  记者日前从甘肃省财政厅获悉,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推进此项改革,省财政厅近日决定在省级部分部门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养老、医疗卫生、社区、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等相关领域和项目,并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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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2014年,甘肃省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到2015年,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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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范围,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他服务等6大类50款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其中,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同时,《实施意见》也对一些购买内容明确提出了禁止性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服务项目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对于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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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安全有效,甘肃省政府明确规定,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应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