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实施《广州市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利用办法》提出,若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暂停拨付相应政府采购经费。 \r\n 根据《办法》,对有重大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调减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依法追回、核减、停止拨付财政资金。其中,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况暂停拨付相应政府采购经费。如果隐瞒预算收入及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未按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或是超预算支出,挤占、挪用或截留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采取以拨作支或其他方式虚列支出等,财政部门都将视情况相应削减其当年或次年支出预算。 \r\n 《办法》提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超标准购置、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且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及单位或个人重大财政违法行为的案件,经财政部门认定,将移送监察部门、任免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r\n 《办法》还明确,被检查单位应于收到检查结果相关文书之日起30天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采用催告、回访、约谈、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对检查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其中,约谈是指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未采纳检查结果的,财政部门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性谈话。约谈后,对检查结果仍执行不到位的单位,财政部门可在广州财政网等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发布催办公告。经催告、回访、约谈、公告后,已过规定期限仍未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n 据了解,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是指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所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和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检查意见书、财政检查建议书、绩效评价报告和其他检查结果。而检查结果利用是指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的执行情况跟踪落实、公开和共享,以及将检查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重要依据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