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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印发实施


 发布时间: 2017-05-22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市在广度和深度上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建设,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统一综合管理、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人文化宫公益活动项目、艺术院团演出服务、决策咨询类中介服务、数字化城管服务和环卫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尝试,降低了行政成本、提升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13年市级财政通过招标方式购买政府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4.1亿元,实际支付3.2 亿元,资金节约率21.1%。政府购买服务成为创新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公共服务制度的重要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战略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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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顶层设计是此项工作的关键。近日,市政府出台《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旨在厘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推行政府职能转变,以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和“小政府大社会”,满足社会化的多样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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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服务可向社会组织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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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每年发布购买服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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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将严格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指出,购买主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根据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提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填写项目申报表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其中购买重大服务项目需经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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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将对购买主体申报的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属於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及购买方式、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汇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目录及计划,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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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包括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服务内容、服务数量、预算金额、购买方式、绩效评价标准等。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根据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局每年更新、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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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2014年我市购买服务目录主要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共4大类别。《目录》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平台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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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流程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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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规划、整体安排 避免“各自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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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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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於购买方式,《办法》规定,市场化成熟的服务领域中,具有明确服务标的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实施购买﹔对於一些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可以实行非公开招标方式购买,但需经市财政局同意,其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市政府同意﹔另外,考虑到购买服务的特殊性,经市政府同意后,购买主体也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贴等其他方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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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服务,合同签订、管理、备案等程序,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其他方式购买的服务,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市财政局将制定合同参考文本供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参考使用,合同一旦签订,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政府购买服务严禁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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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如何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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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监管合力,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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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平稳健康运行,《办法》对监督检查进行了具体规定,监督检查主体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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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购买主体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在各自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购买主体对预算金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实行绩效评价,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以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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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规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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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提出,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应当采用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量化服务质量和效果等具体标准,将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项目社会效益、资金效益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同时,对承接主体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由市财政局会同购买主体联合认定。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付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