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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不仅仅是形式发生变化


 发布时间: 2017-05-22     

      2013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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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模式情况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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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的数据显示,全国省市县三级已建成公共资源交易市场1203个。这些交易市场总体上呈现出交易主体不规范、机构职能定位各异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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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记者调查了解到,大部分省市采取了“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即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其统称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些地方只设置了“一委一中心”,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还有些地方直接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委”或“办”并存,情况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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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一项创新,但并没有抓住解决问题的根本,只是由过去分头操作、分头监管变成了集中操作、集中监管,有的仍是分头监管,只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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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行政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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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一种行政行为,同样应该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有的将财政、住建、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移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有的撤销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等。专家认为,这些都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及立法指导思想不符,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回归依法行政的轨道。有的地方还将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内容写入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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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定位要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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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专门法律,与其直接相关的只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不能背离《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从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既不能赋予其决策职能也不能赋予其执行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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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能替代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事业法人地位和采购执行职能是法律授予的,不能被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