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北京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年内出台


 发布时间: 2017-05-22     

(记者 刘宇鑫)本市日前通过的《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2014年,本市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制度,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坚持“费随事转”,原有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要及时调整原有相关支出预算。

\r\n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服务领域和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购买。

\r\n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动态调整。目录范围内的服务项目,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r\n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纳入行政编制管理、财政负担经费的机关单位和团体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参照执行。

\r\n

  据了解,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另外,购买服务项目采取合同化管理,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监督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益,不得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