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推进“四合一平台”的举措从法律上来看,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与法相悖的。 \r\n \r\n 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拍卖、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属于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而行政管理的核心和精髓是依法行政。所以分析一个行政行为,首先要考虑是否合法。 \r\n \r\n 目前不同地区的统一监管平台的工作原理大致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地方立法授予统一监管平台相应的职权,比如安徽合肥,二是通过所谓的行政授权或者行政委托的方式。经我分析,这两种方式均与法相悖或者于法无据。其有关地方立法,将一直面临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被普通单位、个人提起审查的风险。 \r\n \r\n 而且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财政部门将行政管理的职权委托给统一平台后,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财政部门仍是被告,承担败诉责任,如果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失,则必然由财政部门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将产生一个部门(四合一平台)行使权力,另一个部门(财政部门)承担责任的局面,导致权责主体错位。这是非常荒唐的。(专家发言内容由本报记者万玉涛、王少玲、韩冰,见习记者鲁欣、谢世鹏记录。大小标题由编者所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