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今年甘肃省将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r\n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甘肃省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放心保)的良好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r\n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六大类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其中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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