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8号),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省、市、县(区)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此办法。 \r\n 在预算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r\n 在开支范围和标准方面,《办法》强调,副部(省)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原则上不超过四星级。副部(省)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正、副部(省)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为:省级领导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OO元、60元。外宾只在福建进行访问的,宴请不得超过2次。 \r\n 《办法》还对外宾交通费、赠礼费用、陪同人员费用方面进行了规范,从2014年5月12日印发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