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r\n 送审稿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均进行了规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送审稿明确,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r\n 据悉,送审稿提高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据悉,这一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一倍。 \r\n 由于原规定设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上述情况已发生变化,原规定设置的强制招标范围、标准限额显得过宽或过低,有些情况下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在当前招投标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建筑行业利润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原规定加以修改。(编辑 王日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