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共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3907件,2984人被追究责任;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377件,690人被追究责任,其中214人受到刑事处罚。 \r\n \r\n 记者获悉,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明确,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将被减分,或不得被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购入。 \r\n 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r\n 规定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编辑 王日谭)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