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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要满“3岁”


 发布时间: 2017-05-22     

 记者8日获悉,我省近日正式出台意见,确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入围”条件,对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和年限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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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新近出台的《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意见》,确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入围”条件,并公布三大类、316项服务内容向社会组织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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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根据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申报2014年度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承接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度检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换句话说,这个社会组织至少要存在3年以上。这让去年8月底,国家放开四类组织登记之后成立的不少组织被挡在了申请单位“门”外。济南市中区民政系统一工作人员表示,在市中区300多家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寥寥无几。另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这个条件,也让一些新登记组织望尘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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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省民政厅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保证国家的钱“用在刀刃上”。据介绍,在省财政厅出台相关购买办法后,民政厅相应出台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选择办法,“社会组织如果觉得申请条件合适,就申报给我们,我们再把每项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报给财政厅,由他们进行采购招标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