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八项内容明确采购人行为规范,以八种情节严格采购人违规行为处罚。 \r\n 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黎清华介绍,《通知》的出台,旨在明确采购人职责,促进采购人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序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r\n 《通知》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认真履行八项行为规范,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认真编报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法定方式进行采购,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规定,正确对待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事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r\n 《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将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入部门(单位)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和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r\n 《通知》提出,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r\n 《通知》对采购人及时办理采购资金结算作出明确规定:凡采购事项完成后,超过三个月或累计五笔以上未及时办理采购资金结算的,应当书面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说明情况。此外,在履约验收方面规定,凡大型或复杂项目采购人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 \r\n 配合采购人行为的八项规范内容,《通知》制定了八项采购人违规行为处罚。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包括: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并擅自自行完成采购项目的;在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指定特定供应商,以及与个别供应商串通,对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需求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不按照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供应商,或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不在规定时限内对评审结果给予确认,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未能提供详实、合理的书面说明材料的;不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擅自变更、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默认供应商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审核事宜或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以及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采购资金结算的;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未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将应当保密的事项泄露扩散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r\n 《通知》强调,采购人如有以上不良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规范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采购人的不良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