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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能超范围代理业务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管理,规范代理业务行为,湖南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超范围代理或违法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结果无效,并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通知》全文如下:

\r\n

 
\r\n  
\r\n  湘财购〔2013〕27号
\r\n  
\r\n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
\r\n  
\r\n  机构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r\n


\r\n  
\r\n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r\n  
\r\n  近年来,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的要求,依法承揽和开展代理业务,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但在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及资格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涉及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超资格范围代理业务的情形时有发生。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管理,规范代理业务行为,现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和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r\n  
\r\n  一、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r\n
  
\r\n  本通知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r\n  
\r\n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其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由具备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
\r\n  
\r\n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政府采购和项目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代理机构有一项或几项招标代理资格未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违法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r\n  
\r\n  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部门预算单位在确定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在网上选择确认。
\r\n  
\r\n  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
\r\n
  
\r\n  各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涉及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r\n  
\r\n  三、政府采购项目公告要求
\r\n
  
\r\n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采购信息和中标(成交)信息。
\r\n  
\r\n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还应按照建设、发展与改革、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其他指定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
\r\n  
\r\n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建设、发展与改革、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内容有格式要求的应从其规定,无格式要求的应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在两个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r\n  
\r\n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r\n
  
\r\n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体现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阐明国家及省有关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我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的有关政策规定。
\r\n  
\r\n  五、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r\n  
\r\n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除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外,还应执行建设、发展与改革、商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其中,采购预算在建设、发展与改革、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其相关招标制度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评标和发布中标信息;采购预算在其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文件可参照其规定编制,其他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r\n  
\r\n  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管理
\r\n
  
\r\n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湖南省财政厅组织的培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含应予上网公示的谈判、询价公告等)、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公告中均应详细载明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r\n  
\r\n  湖南省政府采购协会应按照行业自律要求,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开设行业自律专栏,公示代理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认真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的检查和约束。
\r\n  
\r\n  七、资格备案管理
\r\n
  
\r\n  省内代理机构取得财政部颁发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向湖南省财政厅备案。
\r\n  
\r\n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取得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将其所有招标代理资格报湖南省财政厅备案。未备案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r\n  
\r\n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外,需要在湖南省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向湖南省财政厅备案。
\r\n  
\r\n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外已在湖南省财政厅备案或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内需要到市州、县市区开展代理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向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一年有效。开展项目必须的从业人员数量一般为3至5人。除本通知规定的备案资料和对开展项目必须的从业人员数量要求外,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不得另设备案条件,不得以在当地开设分支机构、对从业人员资格和数量提出不合理的其他要求等排斥异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
\r\n  
\r\n  八、其他规定
\r\n
  
\r\n  涉及建设工程、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未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或未按本通知规定委托相应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财政部门不受理采购合同备案,不受理财政资金支付申请。
\r\n  
\r\n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超范围代理或违法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结果无效,并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r\n  
\r\n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对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应当移送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并予以公告。同时,应当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