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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强省级单位自行采购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5-22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管理的通知

\r\n

  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r\n  
\r\n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行为的发生,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现将自行采购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r\n  
\r\n  一、省级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和省政府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r\n  
\r\n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需报经省政府批准,才可以自行采购。
\r\n  
\r\n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在集中采购目录外和集中采购限额内,或因小额零星和紧急需要的项目,经省政府授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但是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r\n  
\r\n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省政府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关要求,按月度做好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于纳入我省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除因小额零星和紧急需要的,都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在同一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核周期内,同一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总预算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行采购计划,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申报总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多项自行采购计划规避集中采购。已审批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未实施完成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的,不得申报新的自行采购项目计划。
\r\n  
\r\n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同一预算单位在同一个年度内,向财政部门申报自行采购计划的总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100万元)。各采购单位应当做好年度自行采购实施计划,使用完自行采购总额度后,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自行采购计划,各采购单位应按照省政府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申报为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按本通知要求规定申报的自行采购计划,省财政厅将按集中采购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