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政府公布《成都市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此次公布的《标准》相较于2012年公布的《成都市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12-2013年)》)来看,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应公开招标的预算金额由50万元以上调整至100万元以上,并且取消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予以公告。 \r\n 《标准》提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与《标准(2012-2013年)》公布的标准保持不变。 \r\n 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标准(2012-2013年)》中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公开招标的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 \r\n 在实施标准中,《标准(2012-2013年)》提到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予以公告,而《标准》中并未提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