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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务院有关要求 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各地棚改工作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中央财政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大力支持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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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加大资金补助力度。2013年共下达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约723亿元,比2012年增加59亿元,增长8.8%。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户均补助19202元,比2012年增加3472元,增长22%;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及煤矿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户均补助30418元,比2012年增加14237元,增长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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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完善和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征收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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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明确企业参与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林区棚户区改造以及垦区危房改造的支出,按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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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棚户区改造取得积极成效。截至11月底,棚户区改造已开工323万套(户),超过2013年计划开工量的6%;基本建成218万套(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