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厦门:签订合同不能与演示样品挂钩


 发布时间: 2017-05-22     

印发《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指引及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规范招投标行为

\r\n
 
\r\n
  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昆在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推进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研究招投标文件、格式合同等标准文本,制定政府采购操作工作规程、需求编制规范等,以推动政府采购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进程。
\r\n
 
\r\n
  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厦门市采购办")迅速行动,在2011年印发的《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基础上,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规范流程,近日印发《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指引及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力求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操作实施规程。
\r\n
 
\r\n
  暗标评审样品确保公平公正
\r\n
 
\r\n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浏览《补充通知》时发现了一种较为独特的评标方法:评标过程涉及样品评定时,采用评暗标方法评分,对参与投标的样品,隐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产品制造商名称、品牌型号及其他可能泄露供应商信息的标志、符号等,采用编号方式进行评审,以确保评审环节的公平公正。
\r\n
 
\r\n
  "如果必须通过现场演示、测试方式体现投标产品的部分功能或效果,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测试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标明提供演示、测试的条件。演示、测试应在评标阶段完成,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再次进行产品演示、测试,并以演示、测试结果作为是否签订合同的依据。"厦门市采购办副主任林日清告诉记者。
\r\n
 
\r\n
  11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标
\r\n
 
\r\n
  除了规范招标文件外,《补充通知》针对投标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方面补充细化了相关规定,对串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作了最新规范。
\r\n
 
\r\n
  《补充通知》规定,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11种行为将作无效标处理。
\r\n
 
\r\n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认定为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该投标人投标作无效标处理:即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评审结果公告前,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
\r\n
 
\r\n
  供应商须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r\n
 
\r\n
  《补充通知》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与项目无实质性关系的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评奖等内容不得作为该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除了医疗设备、器械和电梯外,其他货物的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产品彩页、技术条款等方面的限定性条款。
\r\n
 
\r\n
  "根据以往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实例,在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其诚信投标的监督。投标供应商应该在提供的产品彩页、技术条款等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提供的产品彩页、技术条款等材料不真实,将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罚。"林日清介绍。
\r\n
 
\r\n
  《补充通知》明确要求,为了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招标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利润、纳税额等作为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以此促进中小企业供应商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帮助其竞争政府采购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