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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机制 7日内答复质疑


 发布时间: 2017-05-22     

 供应商质疑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难的现象,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屡见不鲜。以后这种情况将不复存在,供应商可实名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七个工作日内要作出答复。根据近日出台的《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供应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质疑、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后应如何处理、质疑与被质疑双方有哪些权责等在实际工作中亟待细化规范的问题,今后都将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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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两大救济渠道。质疑属内部救济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长期以来,由于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具体办法的缺失,致使供应商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个别不良供应商利用虚假、恶意质疑干扰阻碍正常招标活动开展的情况,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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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我省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的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清晰界定了供应商虚假、恶意质疑的情形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当处理的情形,实现当事人权责对等。根据该办法,供应商认为采购活动中出现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采购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采购程序违反规定;以及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等7个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时,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被质疑人接到质疑书后,对符合质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签收手续,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当在受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人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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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质疑人有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伪造他人身份进行质疑等情形,经审查属实将被依法处罚。质疑的供应商1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被质疑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审查属实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质疑人有无故拒收供应商质疑书、应当处理的质疑不予处理等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被质疑人的工作人员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被质疑人应当依法给予其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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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实施,将对我省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廉政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记者 姜宏建 通讯员 王海红 周洋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