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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需法律专家论证


 发布时间: 2017-05-22     

     云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范围,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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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规定了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进口产品申报项目的办理程序,要求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对论证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专家组应出具专家签字确认的论证意见和论证报告。论证专家应当由非本单位及来自不同单位的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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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还规定了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相关信息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单位的申请理由、拟采购产品的名称及数量、专家组论证的意见及专家情况、采购单位的联系方式和公示期间异议函的提交程序等。对于存在异议的事项,采购单位应办理异议函签收手续,并及时对异议方提出的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采购单位再进行拟采购进口产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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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按照要求,采购单位在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时,须同时提交拟采购进口产品属该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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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通知》特别说明,云南省财政厅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仅表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国内同类产品加以限制,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办理。对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其他采购相关人员以及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论证专家,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