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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规范财政监督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日,《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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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条例》明确,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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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的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编制全口径预算;健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严格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障等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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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条例》要求,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提高政府性资金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的准确性,预防、制止和纠正浪费、滥用、欺骗等不当支付行为。若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政府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被骗取的政府性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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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此外,《条例》还对监督的范围与权限,监督检查程序、监督结果运用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