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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共机构要推行绿色采购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5-22     

贵阳市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印发节能管理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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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绿色采购制度,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贵州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这是《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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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提出,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车辆节能管理: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车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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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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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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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已于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