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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优先列入购买范围


 发布时间: 2017-05-22     

    “对于由公共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市场主体较为成熟的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优先列入政府购买范围。”这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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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通知》,江苏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将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重点涉及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对于由公共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市场主体较为成熟的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例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政府出资的商业保险、劳动就业咨询、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基本养老服务、社会困难人员救助、城市规划设计、宣传会展服务、基础设施管护、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生态环境建设、账务管理和审计评估、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教育医疗和就业服务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项目,将优先列入政府购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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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强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必须强化预算执行。强化公共服务购买资金源头管理,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科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规范资金审核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注重绩效管理。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发挥市场作用。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导向功能,推动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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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采购管理,《通知》指出,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并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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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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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科学制定采购文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准确设置承接主体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并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编制合理的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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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周密组织采购活动。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广、影响范围大、履约周期长、标准要求高的特点,制定不同行业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通过适当划分采购批次或标段、合理确定合同期限等办法化解社会风险,维护公共服务的稳定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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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结合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还提出要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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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财政厅日前启动了2014年省级公共服务采购重点项目申报工作。据悉,2014年江苏省省级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将在2013年省级21个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力争做到范围拓展,项目增加,金额增长,并注重与主管部门的充分酝酿对接,确保重点项目有效实施,努力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和业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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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该省将根据《意见》出台两个文件,即当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门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