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预算编制、计划审核、信息发布、合同备案和资金支付 \r\n \r\n 本报综合消息 由河北省井陉县财政局制定的《井陉县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操作办法》(井财〔2013〕44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了该县采购单位、采购资金、采购项目的范围,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步骤,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使政府采购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中高效运行。 \r\n \r\n 《办法》规定,井陉县采购单位范围为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采购资金范围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各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接受社会捐赠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项目范围包括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虽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单价在2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r\n \r\n 《办法》要求,凡属于财政性资金用于工程项目采购的,项目预算首先由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同时要加强工程项目采购管理,不按《招标投标法》管理的公共工程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实行招标投标的,要在预算编制、计划审核、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招标投标以外的环节接受财政部门监管。 \r\n \r\n 在政府采购具体实施方面,《办法》规定,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项目,要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并且采购资金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首先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报县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方可到操作机构进行采购登记。属单位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将资金直接拨至政府采购专户,然后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确定采购方式,并到操作机构进行采购登记。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采购。 \r\n \r\n 《办法》明确,货物项目单价或批量2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进行采购,对故意逃避或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发现违反采购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