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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3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无业绩被取消资质


 发布时间: 2017-05-22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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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摸清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状,强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全区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益,自治区财政厅于4月1日派出联合考核组,对分布在全区12盟市的96家具有政府采购甲、乙级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了综合考评,考核内容主要是2012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执行情况。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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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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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6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财政厅786号文件”)规定,应参加2012年度政府采购考核的代理机构96家,(其中甲级17家,乙级79家)实际参加考核的95家。这次考核在各代理机构先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听、看、查、对、评、签的方式,现场打分评定,现场明确扣分原因和依据,现场进行签字确认。经考核,96家代理机构中,能量化评分的64家,其中,总评成绩合格的58家,不合格的29家(含无业绩的23家)。因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不能量化评分的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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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主要成绩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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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建设的规模和质量明显改善。大多数代理机构有了一定的发展实力,其服务场所、经营设施、专业设备、人员素质都有了明显改观。从实地考核看,有25家甲乙级代理机构开评标室装有监控设备,多数代理机构建立了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室。特别是一些过去基础相对较差的乙级公司,进步更为明显。从代理机构整体建设水平看,基本能够满足当前政府采购市场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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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主动作为的意识逐步增强。由于政府采购市场的持续发展、相对公平公正和社会效益的作用,过去不太关注政府采购市场的企业,也能及时调整经营理念,积极拓展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代理机构主动服务的意识、追求质量效益的意识、诚实守信竞争发展的意识、树立良好形象的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从而促进了委托代理业务总量的逐年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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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能够严格依法经营。大多数代理机构都按照《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业务操作制度和规程,能够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审批的业务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人委托的事项开展业务。在执行采购方式变更、产品论证、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等关键问题上把关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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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各级财政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各盟市财政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不断加大对政府采购市场和属地代理机构监管力度,确保了政府采购的依法规范实施,提高了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公信度。各代理机构能够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各级的监管考评思想重视,态度端正,准备充分,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为政府采购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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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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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总体发展不够平衡。区域之间,个体之间,甲、乙级之间的反差比较明显。一些代理机构重工程类项目,轻货物、服务类项目,重政府采购资质的取得,轻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有的只把其作为附带业务,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整体发展和提升。2012年度业绩好的达8亿多元,但也有23家代理机构没有代理过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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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内控制度还比较薄弱。从业人员变动过频,岗位分工不明确,一人多岗操作到底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一些代理机构简单照搬招投标相关规则,规章制度更新完善不及时,不适应现实的需要。有的社会保险缴纳不到位,常年不组织廉洁自律教育。有的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没有签字盖章、无签署日期或项目审批后签订。特别是个别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擅自受理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违规代理未经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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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不科学。有的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设定特殊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存在明显的表述错误,资格设置不合理,标准制定不详细,设定的报名时间过短,招标文件售价偏高。有的采购文件变更后既不发布变更公告,也未按规定延迟开标时间,影响了招投标的正常实施。有的开评标过程组织不规范,管理不严格,评标主持人业务不熟悉,评审专家未签订“评标专家责任书”,通讯工具没有集中保管,进入评标现场采购人代表人数超过规定。有的采购响应文件审核粗疏,对于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加分条件,或同一项目出现多家供应商,投标相同品牌、型号产品等对采购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代理机构未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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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基本设施不够配套。有的办公场所简陋,没有单独的开评标室和电子监控设备,使用移动设备摄录像,不利于事后的备查监管。有的没有档案室或设备不完善,归档资料不规范不完整,文件目录、保管年限、归档日期、页码编写不全,装订成册不及时,凌乱散放。相当一部分代理机构的档案缺少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及开评标电子信息等重要资料。特别是乙级机构的问题更为普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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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五)以现金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少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开设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以现金的方式收取保证金以及超收、迟退保证金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潜在的经济风险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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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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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加强业务学习。近期,各代理机构要集中3至5天时间,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充实完善内部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规整存档资料,加强内部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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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加强基础建设。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和档案资料室,办公设施不齐全,开评标场地无监控设备的代理机构,要切实按照财政部61号令的要求,于年底前要建全配套。今后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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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严格财务管理。今后,对投标保证金要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没有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的代理机构,必须于年底前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专户,确保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工作的规范化运行,确保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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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突出检查考核的严肃性。依据财政厅786号文件,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度考评中有业绩不合格的6家代理机构,暂停其政府采购资质3个月,进行限期整改。对2012年度考评中无业绩不合格的23家代理机构,取消其政府采购资质(备案资质),待相关地区政策条件成熟、自身件条件达标后,重新申报政府采购资质。按照财政部61号令规定,因公司名称变更、没有资质原件、取得资质后未开展过政府采购业务和没有参加检查考核的9家代理机构,自行失去政府采购资质(备案资质)。上述代理机构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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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五)切实把整改落到实处。各代理机构要主动对号入座,认真查找薄弱环节,针对总结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深入进行整改,并于年底前将整改情况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