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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禁私人账户交投标保证金


 发布时间: 2017-05-22     

     收取投标保证金意在对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加以约束,但如果缺乏相关管理规定、代理机构收取的随意性过大,不仅对供应商的约束作用大打折扣,还可能引起资金风险。10月22日,山东省泰安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从投标保证金收取、保管、退还及违规处理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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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部分代理机构在投标保证金管理方面做得不太规范,比如以现金形式收取、允许供应商从私人账户里转账、未对投标保证金进行单独记账核算,等等。"泰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文锋表示,如此造成的一个后果是,供应商借用资质投标的违规空间增大,围标的成本也很低,甚至有的企业资质被出借后该企业的法人代表也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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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上述问题,泰安市财政局在发布的《通知》中规定,投标供应商与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且不得以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人个人名义交纳;应交投标保证金在1000元及其以上的,应当采用银行票据或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且应当从投标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中转出。这样以来,投标企业在投标时的法律责任将更加明确,有助于遏制随意出借资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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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通知》中还对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退还时间做了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工程项目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80万元。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将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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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限期一致;投标保证金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投标供应商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文锋认为,这些都是常识性的内容,但只有在制度中明确规定,才能得到更好的落实。据悉,该《通知》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