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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启动


 发布时间: 2017-05-22     

 昨天(10月9日),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关于做好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r\n

 关于做好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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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省级各部门:
\r\n  
\r\n  为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力,现就做好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r\n  
\r\n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原则
\r\n  
\r\n  (一)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支出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r\n  
\r\n  (二)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部门所有财政性资金来源的购买性支出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r\n  
\r\n  (三)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按项级品目编制。
\r\n  
\r\n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r\n  
\r\n  (一)编制方法。部门预算二上时,根据财政批复的支出预算,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各具体支出项目中选择是否(“是”或“否”)包括政府采购,编制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表。
\r\n  
\r\n  (二)编制分类。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编为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编为分散采购。
\r\n  
\r\n  (三)编制要点。货物类项目执行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工程类项目应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都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服务类项目要将公共服务、商务服务及专业服务全面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r\n  
\r\n  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
\r\n  
\r\n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省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编制标准制度化体系》规定,实行专项审核拨付资金。
\r\n  
\r\n  (二)专项支出。省级专项支出预算,包括单位发展支出、省直发展支出和市县发展支出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管理要求审核执行。
\r\n  
\r\n  (三)预算调整。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整。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具体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定。
\r\n  
\r\n  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职责
\r\n  
\r\n  (一)省级部门、单位。按规定编制和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调整预算申请,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政府采购计划,按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r\n  
\r\n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做好政策宣传培训、预算编制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r\n  
\r\n  (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合规性审核,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进行监管。
\r\n  
\r\n  预算处布置、审核、汇总部门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节余资金使用管理政策。
\r\n  
\r\n  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处指导归口业务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规范填列政府采购项目,审核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以及项目的调整,统筹政府采购节余资金使用。
\r\n  
\r\n  国库处(支付局)按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定,审核用款计划和支付资金。
\r\n  
\r\n  (三)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接受采购委托,实施项目采购,及时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信息。
\r\n  
\r\n  五、政府采购预算监督考评
\r\n  
\r\n  省财政厅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核和资金支付管理,对未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财政厅预算管理业务处室不予审批,集中采购机构不予采购,国库支付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r\n  
\r\n  省财政厅将开展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违反财政纪律行为的处罚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