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行为,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功能,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于今年8月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并要求全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从9月1日起执行该项规定。 \r\n \r\n 为抓好文件的贯彻执行,9月24日,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召开了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会布置相关工作,23家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部门负责人等7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主要对四个方面内容进行了强调,一是全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疗设备及耗材等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均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二是购买进口医疗设备或大型甲乙类设备,实行财政、药监、卫生三部门会审制度,同时应坚持首先购买本国产品和服务,特别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我市地产高新医疗设备。三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除药品、耗材和小型器械采购进入市药交所集中交易外,医疗设备采购进入各级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四是单次采购进口医疗设备1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由具有进口机电设备招标资质的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